根据《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咸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>的通知》(陕办字〔2015〕46号),设立市城市建设管理局,为市政府工作部门。
(一)贯彻执行中、省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拟定;拟订市政建设、公用事业管理、环卫管理、绿化照明、内涝防治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(二)负责城市建设开发工作。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建设、维护和投资计划;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论证立项、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工作。
(三)负责城市市政设施、园林绿化、照明、环卫及供热、燃气等公用事业行政管理工作;组织指导全市城镇绿化工作。
(四)负责城市建设资金计划的编制,并进行监管使用;参与平衡城市建设基础设施补助性经费的计划编制;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资金项目预决算的审核;负责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、管理工作。
(五)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工作,制定全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,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,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。
(六)负责城区雨水、污水入网审批,负责城区污水处理行政管理工作,审核道路红线范围内地下空间利用、生活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;负责市政设施广告设置的审核工作;负责城区绿化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。
(七)负责市城区内涝防治和排洪、排污设施管理工作;参与城区内相关突发性事故的应急抢险处置和安全保卫工作。
(八)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策划包装及招商引资工作;负责城市建设重点科技项目的推广应用,指导新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。
(九)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,推进政务信息公开,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,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。
(十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联系方式:
地址:咸阳市渭阳西路59号
电话:32036850
传真;32036501